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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是哪些呢?
释义
    第三十一条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知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被许可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进行。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行政复议机构。第三十三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受理。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第三十五条上级公安机关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通知申请人。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即视为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认为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第五章审查第三十七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五)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六)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第三十八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对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是否需要提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
    (四)是否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第三十九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量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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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9: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