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2)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证明;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可以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其代表可以进入评标委员会; (4)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 (5)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