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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调解交通事故赔偿期限有多久
释义
    法律分析:首先是双方之间的自行调解没有期限要求,如果双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适用简单程序的,当场进行调解并由双方签字;普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一、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进行调解
    1、调解的当事人
    一般说来,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而可以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其中,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2、调解的申请时间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3、调解的方式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调解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调解书所载的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6、调解书的效力
    (1)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义务,伤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起诉。
    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从而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
    (2)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所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7、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二、交通事故的庭外调解怎样走
    交通事故庭外调解程序:
    (一)调解的提起: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但是,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二)调解的期限: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为十日。
    (三)调解的参加人员: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四)调解的主持及方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五)调解的顺序:
    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六)确定赔偿方式;
    (七)制作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八)当事人领取调解书后又反悔或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终结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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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