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登记取得号牌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机构管辖区的,持下列资料到原所有人机动车的管理机构申请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薄》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军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材料和有关机动车登记表; (3)机动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 (4)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引起的转移,应提交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节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公证书》等资料;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5)要转移的机动车是非可疑车辆的证明材料; (6)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是否达报废标准、是否右置方向盘等; (7)机动车附加税转出通知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后,经车辆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车管机构应于办理,开具机动车转出通知单,收缴车辆牌证,将需转出的机动车档案交付新的所有人,并发临时号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