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自诉的范围 |
释义 |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 决定。 刑事案件在多数人的概念中是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的案件。其实,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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