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刑事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同 一、重合的;第二,刑事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的原因是同一的,即都是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导致;第三,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法律保护的两种法律关系,即被告人的行为既触犯刑事法律关系,也违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审理是有时间须序的,即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遵循“先刑后民”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的审理后于刑事诉讼的审理;第五,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还体现了附带诉讼的必要性,即如果不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将不利于民事诉讼的解决。第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是必然的或者必须的诉讼制度,即刑事诉讼可以不附带民事诉讼。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是必须的制度。前苏联、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等国与我国一样采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物质上遭受犯罪行为损害的人,有权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向刑事被告人或对其行为负物质损害责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审理;但是在美国和日本,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不采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而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森案就说明了这一点:辛*森虽然在刑事诉讼中被认定无罪,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却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也可以推断,在美国,刑事诉讼案件不仅附带民事诉讼,而且刑事诉讼的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并没有约束力。 即使在我国,如果不能体现附带诉讼效率时,可以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开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但如果认为附带的民事诉讼比较复杂,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理过分迟延,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民事诉讼。 从上述情况可以分析出,在刑事诉讼中是否附带民事诉讼,是各国根据自己的法律制度而自行规定的,附带诉讼并不是一种绝对必然的或者必须的诉讼制度;但是如果选择了附带诉讼,应当体现附带诉讼的效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