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普通程序的案子2个月内审理完毕,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这个案子涉及到了死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就是案件发生偏远地方交通不便、团伙作案、流窜作案、案情复杂等情况,则可以在此基础上,经省高院决定再延长3个月。此时最长期限为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