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益性用地是指基础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公园绿地和自然保护区域。 公益事业用地,顾名思义是指用于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所规划使用的土地,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一般情况下,公益事业用地通常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 对于不同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如下: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综上所述,公益事业用地应包括学校、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用于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所规划使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