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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哺乳期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释义
    哺乳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没有排除哺乳期妇女,对于逮捕使用的是”可以取保候审“但不是”必须“,因此,对于逮捕,对哺乳期妇女同样可以适用。因此,哺乳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哺乳期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哺乳期的妇女依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但是不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如果对母亲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就会影响到婴幼儿的安全。所以现在对哺乳期内的孕妇,也就是采用非监禁性质的措施。
    哺乳期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哺乳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没有排除哺乳期妇女,对于逮捕使用的是”可以取保候审“但不是”必须“,因此,对于逮捕,对哺乳期妇女同样可以适用。因此,哺乳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哺乳期妇女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哺乳期妇女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我国法律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哺乳期妇女能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哺乳期妇女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哺乳期的妇女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哺乳期妇女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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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