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问题】 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补贴在会计处理中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在税法上应作为福利费处理,请问相关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解答】 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再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各种补贴,按照规定,是不能在企业的费用中列支的。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则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具体的政策依据为:根据《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 费、 基本医疗保险 费、 失业保险 费、 工伤 保险费、 生育保险 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医疗保险 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3号)文件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对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依福利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这些原则旨在增强企业自觉参加社会统筹的意识,同时对合理的费用也应该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