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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了解一下侵权与工伤双倍赔偿竞合指什么
释义
    首先,关于工伤职工是否有权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又提起工伤申请和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工伤职工既有权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又有权提起工伤申请和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这是因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通常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种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其性质属于民法领域的赔偿。当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也会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其次,关于工伤职工是否能获得双倍赔偿的问题。那么,我们是否能从工伤职工拥有两种请求权而得出工伤职工必然能够获得双倍赔偿吗?其实仔细研究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我们会发现,虽然该规定赋予了工伤职工兼有两种请求权,但是并没有涉及“工伤职工在行使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之后,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请求权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的情况,自然更不可能依据该解释得出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兼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结论。正如上文所述,由于第三人侵权的损害赔偿属于民法范畴,如果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话,则是对不重复享受权利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的突破,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更可能会鼓励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以搏得双倍赔付。那么,当遇见上述情况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知,工伤职工是不可能完全获得双倍赔偿的。对于重复赔偿的项目,用人单位只需补足其中不到最高赔偿额的项目的差额,其他的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则需全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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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2: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