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规定,办理房屋赠与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注:过户时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赠与过户手续有: 1、费用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增加公证费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契税的征收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都一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