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7条、第38条、第91条等相关规定,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有权主动要求律师会见,且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应当保障其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被侦查机关传唤、传讯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被侦查机关传唤、传讯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要求律师到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被侦查机关传唤、传讯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不作证,但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拒绝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依法采取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与律师进行保密会见、通信。” 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有权主动要求律师会见,相关机关也应当保障这一权利。同时,律师在会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泄露被拘留、逮捕、羁押人员的保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