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子到了公诉科多久开庭 |
释义 | 案件到法院多久开庭,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开庭审理的流程如下: 1、由书记员核对双方信息,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法官入庭,由书记员向法官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3、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宣布某某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4、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一般按照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5、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法律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6、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7、审判长宣布休庭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前法官可能会询问是否愿意调解,如果愿意,则可马上制作调解协议书,并让双方进行签字确认。若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进行讨论,可择日进行宣判。 二、开庭审理的注意事项如下: 1、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 3、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4、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5、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总之,从案件受理到正式开庭的期限并没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具体的开庭时间要视审前准备程序的进展、法院的排气等情况综合确定。但是法律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普通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对判决的上诉的审限为3个月。审限的计算均是从案件受理时开始。 一、刑事案件庭审程序是什么 庭前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 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 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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