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设立和新建(投资)设立两种。实践中普遍将原有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改建设立。新建设立指国家投资者单独重新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依据】《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