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直接诉讼的具体分类 |
释义 | 该段内容介绍了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撤销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的定义和目的。股东权益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中包括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等文件,以及请求赔偿或返还财产等。 法律分析 针对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提起的诉讼被称为决议无效之诉。这场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2、决议撤销之诉 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 3、损害赔偿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一、股东权益如何以诉讼方式实现 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结语 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如果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也可以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或董事等违反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通过诉讼方式,实现股东权益。同时,公司也应当配合股东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