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非食用物质:一、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二、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三、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四、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包括有:吊白块、次硫酸钠、甲醛 、苏丹红 苏丹红I、王金黄、块黄、碱性橙II 、蛋白精、三聚氰胺、硼酸与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罗丹明B、美术绿、铅铬、碱性嫩黄、酸性橙 、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 、一氧化碳 、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制罂粟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