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子女成年后解除了收养关系还有赡养义务吗 |
释义 | 养子女成年后解除了收养关系没有赡养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自行恢复。 一、解除收养关系有哪些法律效力 解除收养关系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解除血亲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可以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3、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支付成年子女生活费的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由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 二、未婚生子能送人吗? 未婚生子可以送人。但只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送养。且送养应当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养不起孩子可以送给别人吗? 养不起孩子可以送给别人,但送养人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孩子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而监护人通常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 2、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比如双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等。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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