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如何进行刑事案件抗诉程序? |
释义 |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包括下抗上审和同抗同审两种形式。下抗上审是地方检察院对本级法院判决错误提出抗诉,同抗同审是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判决错误提出抗诉。抗诉条件包括判决错误、抗诉必要性等。抗诉程序需满足一定条件,否则可能导致利益受损。在涉及法律程序操作时,需要积极面对不同状况,避免失误。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第二审程序抗诉中,有权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只能是同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还是撤回抗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有提请复议权,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按照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抗诉程序的进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有效的处置,但是需要学会积极的面对不同的状况,一旦自己的事情处理有着不小的失误就会导致自己利益遭受侵犯,毕竟国家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是较为严格的,尤其是涉及法律上的程序操作与进行。 结语 刑事案件的抗诉程序一般可分为下抗上审和同抗同审。下抗上审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抗同审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错误时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的条件包括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的必要性,审判活动违反程序或者影响公正裁判,判决、裁定认定错误且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等。在抗诉程序中,只有同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抗诉程序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需学会积极面对不同状况,以保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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