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人犯有数罪,即一人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罪的,一般以数罪并罚的方式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5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