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共犯的故意如何认定 |
释义 | 职务侵占共同犯罪,在不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一、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的标准指的是行为人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变为自己所有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有什么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侵占数额在1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本罪名规定的“数额较大”确定的标准是“数额在1万元以上”;对本罪名“数额巨大”确定的标准是“数额在10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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