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润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仍提供借款的; (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