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淮南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时,以契税发票金额认定房屋价值,并结合房屋建筑面积、建成年代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房屋交易涉税价格来确定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 二、职工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小公寓、小户型(面积55mI以下)的自住房需使用公积金的,应提供家庭无房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网上备案单等资料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住房,购买小公寓、小户型住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三、夫妻离异、房产继承涉及房产分割过户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四、房屋共有产权人、共同还款人在购房、还贷提取和申请贷款时,仅限于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还贷时先提取主贷人的公积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其他共有产权人或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 五、在本市或异地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时已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发票和契税发票等资料办理。异地购房的,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工作的单位证明材料或户籍证明。 六、职工家庭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原有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等。 七、职工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外,同时对其公积金限制使用,2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及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参与造假提取和贷款的,暂停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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