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公司清算小组负责人签订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停业裁定,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构造责令封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有关单位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