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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潼南征地补偿价格的补充通知
释义
    关于重庆潼南征地补偿价格的补充通知
    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潼南府发〔2013〕39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安造价为9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800元/平方米,多层普通商品房市场均价为2400元/平方米;各镇城镇规划区的建安造价为8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多层普通商品房市场均价为1800元/平方米。
    二、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对象提供限价商品房,其位置以政府指定配建的楼盘为准,被拆迁户可自愿选择购买。被拆迁户应以户为单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请面积与住房安置面积一致。限价商品房价格为2200元/平方米,因户型设计原因,每户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22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800元/平方米购买(以户为单位每户最多不超过15平方米)。对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对象实行租房补助,标准按300元/月/人标准执行,补助期限从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之月起至房屋交付之月止。
    被拆迁户购买限价商品房,契税和水、电、气、光纤电视入户费由县政府承担,大修基金由购房人承担。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1000元,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四、房屋拆迁过渡费标准为300元/月/人。
    五、设立房屋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搬迁的拆迁户,按该户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的30%给予奖励。
    六、实行房屋拆迁残值回购。为确保房屋拆迁安全,对被拆迁的房屋实行残值回购,标准为砖混结构房屋1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1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5元/平方米。由镇(街)统一组织拆除。
    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室内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八、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坟墓除外)综合定额补偿范围内的参考标准按附件2、附件3、附件4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潼南府〔2011〕135号、潼南府发〔2013〕24号文件同时废止。
    征地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几种?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征地补偿费如何发放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我国征地工作程序步骤
    从具体操作来细分的话,征地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有征地告之书、征地确认书与听证告之书,第三阶段主要有征在补偿登记与征地土地公告安置公告等,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征地报批材料组卷,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
    【发布征地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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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