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办理基金备案; (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