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进口的生产设备和自用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及合理数量的办公品等,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境外和区内间进出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代征税;用于加工出口的料件免征关税及进口代征税,采用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内销时,按料件进口价格计缴关税及进口代征税。境外和区内之间进出货物,免配额,免进出口许可证(被动配额除外);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设备免税无需外经贸部门审批;保税或非保税货物无存储年限限制;注册外资贸易企业无条件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