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有非住宅拆迁补偿计算办法 |
释义 | 一、被拆迁(或征收,下同)房屋补偿价格(含奖励)计算 1、确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按房屋用途分为营业、办公、仓储、配套用房等,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房屋结构(分为钢混、砖混、砖木、简易等)和新旧程度等因素,分别评出被拆迁非住宅分类评估价格。 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157号令)第九条规定,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拆迁当事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估;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技术鉴定;相关程序按《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规定办理。复估或技术鉴定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2、装饰装修补偿 根据“市政府104号”令规定,营业用房装饰装修补偿分为六个等级,从0到500元/平方米不等; 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非住宅装饰装修补偿分为五个等级,从0到200元/平方米不等。 3、其他设施迁移补偿 根据“市政府104号”令规定,有线电视移装300元/台,电话机移机200元/台,窗式空调100元/台,分体式空调200元/台,柜式空调300元/台,热水器100元/台,浴霸移装40元/台,管道煤气2350元/户。 另外,宽带网络移装费1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400元/台,数字电视移装费300元/户(与有线电视移装费二选一),三相动力表移装费1800元/表。 4、搬迁补助费用 根据《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实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其中生产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付给。 5、停产停业补助费。 根据《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每月为拆迁房屋评估值或协议补偿金额的7‰。一次性补偿安置的,补助时间按3个月计算。(特殊情况实行过渡安置的,补助时间按实际停产停业月数确定。) 6、提前搬迁奖 根据“省政府157号令”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拆迁人可以采取奖励措施,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搬迁。对私有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各项目奖励总额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元控制,拆迁人可在总额控制范围内视被拆迁人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一般设为20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0元/平方米四个档次)给予提前搬迁奖,但奖励的最高档次不得超过200元/平方米。 7、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 (本项奖励在河西先导区实施时称为“支持先导区建设签约腾房奖”) 根据市政府“长政函〔2009〕4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第四十一条规定:“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规定期限”设定为:拆迁实施责任单位在取得拆迁许可证(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后之日起60日内;如发布了拆迁(征收)正式启动公告的,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8、寻找房源补助费 鉴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搬迁后,往往需要几个月时间来寻找合适的房源,为此大多要在外租赁住房。为体现党和政府的人性化关怀,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私有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每户给予寻找房源补助费4000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计算办法第6、7、8条规定的奖励 (1)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或虽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房的; (2)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或虽在征收实施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房的; (3)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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