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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有什么
释义
    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为事业单位。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不是独立的主体。管理监督部门不同: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一、临聘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
    临聘用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临聘人员指临时聘用人员。主要有国家或地方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与员工签订临时聘用合同形成劳动协议,但待遇一般不同于正式员工,即所谓同工不同酬现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被称为有编制的人员。
    二、劳动仲裁后面的公司是否会知道
    劳动仲裁的结果不公布,新的单位无法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了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调解解决的,一般会进入到仲裁诉讼阶段。对于劳动者来说,比较担心的一件事就是后面的公司是否会知晓自己跟原单位间的劳动争议,从而影响自己被录用。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劳动仲裁办理条件如下: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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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7: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