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赠与人可以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公证的赠与不受此规定影响。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赠与人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的权益、未履行扶养义务、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 1、在财产赠与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述规定。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包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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