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
释义 | 挪用公款的主要表现及其罪责:一是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应追缴利息损失;如归还本金,可从轻处罚。二是个人以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不受时间和归还限制,如部分归还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可免罚;违法所得需追缴。三是个人使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受数额和时间限制;若挪用给他人,如不知对方用于非法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罪,明知则视为挪用公款罪。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的具体表现有以下这些:(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拓展延伸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挪用公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属于公共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具体表现包括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理财、赌博等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属于公共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资金;二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是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挪用数额。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两个方面。刑事处罚方面,依法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民事赔偿方面,被害单位有权要求返还挪用的公款,并有可能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此,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共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共财产具有重要意义。挪用公款的具体表现包括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理财、赌博等行为。根据挪用数额的大小和归还情况,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同时,被害单位有权要求返还挪用的公款,并有可能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通过严惩挪用公款行为,我们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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