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空白发票丢失了怎么补办 |
释义 | 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时,应当发现丢失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表声明无效。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报。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姓名、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纸等媒体发表声明无效,填写《发票丢失盗窃登记表》,将IC卡带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的退货或无效手续。税务机关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包括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税务机关命令期限修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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