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释义 | 法律分析: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在下月的15号之前去预缴增值税,不会征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