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应对对方第二次离婚起诉?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时,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并通过公告送达。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对夫妻感情、财产和子女抚养权进行调解。《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以及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应准予离婚。缺席判决有利于原告的诉讼,但被告无故缺席会导致自身权益难以保障。 法律分析 可能缺席判决离婚。对于离婚案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既是对夫妻双方的感情进行调解,同时还是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权的调解。因此,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出庭。但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法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并通过公告送达。这样一来,更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而被告本来就对离婚条件不满意,而无故不出庭,自身的权益就更难得到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应对对方第二次离婚起诉的法律程序和策略 应对对方第二次离婚起诉的法律程序和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院将会对对方的起诉进行立案审查,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其次,您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反驳对方的离婚请求,包括婚姻关系的实质性改变、对方的过错行为等。同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律师协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您应当积极参与,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并遵守法院的程序规定。最后,根据具体情况,您可以考虑提出反诉或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议。请注意,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策略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个性化的法律建议。 结语 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有利于夫妻双方感情、财产及子女抚养权的调解。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并通过公告送达。然而,被告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原告的诉讼更有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方第二次离婚起诉的法律程序和策略需谨慎,建议您准备充分证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并积极参与法庭审理,以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法律程序和策略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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