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专业运输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专业运输单位”主要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等运输业务的单位。这里规定的“六个月内”,是指二次或者几次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最长间隔时间,以天计算,少于或等于六个月的,属于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的,不属于这里规定的情形。“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本数在内,可以是二次,也可以多次。“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同一机动车辆所为,实践中也往往不会是同一辆机动车所为。所谓“主要责任”,是指特大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该交通运输单位车辆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对方虽也有责任,但属于次要责任。“全部责任”,是指已方负100%责任,对方没有任何责任。这里规定“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作限制,是考虑现实中有些专业运输单位,虽然在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但对事故不负有任何责任,或者只负次要责任,应当区别对待,不宜都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1)责令专业运输单位消除安全隐患。所谓“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有关专业运输单位立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查明事故原因,加强管理,改善车况,及时消除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隐患。(2)“未消除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主要是指对专业运输单位中车况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禁止上道路行驶。应当注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责令专业运输单位全面停运。因为专业运输单位的车辆一般较多,责令其全面停业既没有必要,也会给专业运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专业运输单位中已查明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应当允许上道路营运。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调查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调查:(一)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二)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交通环境、交通流特征,以及事故发生时间段内通过该路段的车辆数量、型号等;(三)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辆损坏部位、装载货物、车辆特征、车辆牌号、肇事车辆的逃逸方向等;(四)肇事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等特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这里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之外的地方,机动车、非机动车因通行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如在农田作业、居民小区、工厂等地发生的事故。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秩序;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什么样的交通事故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造成人员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案件,这些案件,事故或造成较轻的损害后果,或没有对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如果造成这些事故的机动车有交通肇事嫌疑的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了。
    因此,对于只造成轻微人员伤害或法定的财产损失事故的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 3: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