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0进一步完善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垂钓管理机制。一是要结合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不同水域类型和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及保护要求,因地制宜,系统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划定天然水域禁钓区域;在允许垂钓的区域,要严格限定垂钓时间、钓具钓法、钓获物种类、数量和规格。二是要全面树立健康垂钓理念,坚决遏制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生产的行为,严格防范天然水域钓获物上市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交易,有效维护禁捕管理秩序,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三是要积极发挥垂钓行业协会自治管理作用,规范垂钓行为,加强垂钓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升公众对水生生物的保护意识,杜绝生产性垂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