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如下: 1、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不需要判处死刑、需要永久隔离社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其他重大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一些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的犯罪。 适用无期徒刑的案件有两种:一、规定有死刑的,将无期徒刑规定为可选法定刑。二、有期徒刑规定为最高期限仍太短的,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刑。因此,虽然无期徒刑可以适用于严重犯罪,但在严重犯罪中判处无期徒刑的只有一小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