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相互宝重疾险中的“误诊”条款是指保险人在理赔时误诊、漏诊或延误诊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获得应有的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条款是否覆盖冠心病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疾病,在抗癌治疗、器官移植、特定的手术、特定的器官损伤或功能丧失、特定的慢性病等方面的医学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九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必要的住院医疗、门诊医疗、诊断检查费用、药品费用、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结论:根据以上法律依据,相互宝重疾险中的“误诊”条款是否覆盖冠心病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如合同明确规定冠心病属于重大疾病并且未明确排除“误诊”责任,则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