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自首后刑罚是多少? |
释义 | 诈骗罪自首后判刑时间为5至6个月,属于公诉案件,不可自诉。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2个月内完成侦查,1个月内移送检察院,法院受理后2至3个月宣判。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受害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自首后多久判刑? 诈骗罪一般五至六个月判刑。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2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1个月内审查起诉,法院在受理后2至3个月内宣判。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诈骗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诈骗人需要在客观上有利用欺诈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就可以构成诈骗罪。 二、诈骗罪可以进行自诉吗? 不可以,诈骗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所以受害人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刑事上的自诉案件,指是被害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而诈骗案件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应先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再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判决。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典型的公诉类案件,并不属于法律允许的自诉类案件。故,一旦发现存在诈骗行为,可直接向案发地公安报案,公安一经查实,则会予以立案侦查。 诈骗案件在我国属于公诉案件,也就是说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结束之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而检察院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则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这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内,所以是不允许受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认定诈骗罪之后,在5~6个月内会判刑。诈骗罪不是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为,诈骗罪是刑事犯罪,并且是结果犯,要达到一定标准,才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结语 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诈骗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不能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宣判等程序中,通常需要5至6个月的时间。如果发现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他们将依法处理并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牢记,诈骗行为不仅违法,还会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我们应共同维护法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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