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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通过撤销取保候审来提前释放?
释义
    取保候审属于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一经设定除非撤销案件或判决生效,不会提前解除。被取保候审的人如果司法机关撤销追诉,会提前解除;如果判决生效,法院也应解除。保证金的管理包括交纳、收取和处理,需按规定进行管理。交纳时应由案件承办机关根据职权责令提出,并提前收取保证金。收取时应设立专用账户,做到凭证齐全。处理时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审期间的表现,决定退还或没收保证金。
    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属于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一经设定,除撤销案件或者判决、裁定生效后,不会提前解除。
    2、被取保候审的人,如司法机关撤销追诉的,会提前解除取保候审;如判决、裁定生效的,法院亦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的管理活动包括保证金的交纳、收取和处理。它是取保候审保证金适用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交纳
    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刑事诉讼阶段需采用保证金形式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处于该诉讼阶段的案件承办机关根据职权责令提出。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拟就的具体保证金数额应由上述机关的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为便于执行,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布责令前,应提前向其或愿代其交纳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足额收取确定的保证金现金(以人民币为法定交纳货币)。在向其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同时,责令其本人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以保证其在候审期间履行保证义务,方可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2、收取
    对收取的保证金要设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由司法机关的财务部门单列科目。
    (2)保证金的收取手续应当做到凭证齐全,单据完备。具体方式可采用三联专用收据,其中:一联交缴纳人收执,一联由案件承办人附案卷,一联存财务部门备查。
    (3)收取的保证金应由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按金融管理规定,逐笔及时送缴开户银行统一存储,以备提取。
    3、处理
    保证金的处理,是决定保证金财产最终归属的法律行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将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不同表现,分别作出退还全部保证金或没收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具体为:一种系犯罪嫌疑人违反保证义务的,由司法机关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向其送达,并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罚金收入,依法上缴国库,收据附案卷备查。另一种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保证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后,由前述机关向其退还全部保证金。
    结语
    取保候审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旦设定,一般情况下不会提前解除。被取保候审的人,如果追诉被撤销,或者判决、裁定生效,法院应当解除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是取保候审的重要环节,包括保证金的交纳、收取和处理。司法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严格管理保证金,设立专用账户,做到凭证齐全,及时存储并依法处理。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审期间的表现,司法机关将作出退还或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于没有违反保证义务的人,取保候审结束后应退还其全部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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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