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权与离婚关系 |
释义 | 离婚后财产分割与继承权没有直接联系,遗产继承按照民法典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人在婚姻有效存在时才有继承权,继承人的份额应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原配偶享有转继承权。 法律分析 离婚后,原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在解除夫妻关系的同时,就已经完成了财产分割,该人财产的继承与原配偶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继承人在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下,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为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该部分继承所得的遗产应当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享有的部分为继承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此时,无论原配偶是否再婚均享有转继承权,为合法转继承人,可以主动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拓展延伸 遗产继承权的保障与离婚关系的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权的保障与离婚关系的法律规定是指在离婚情况下,配偶对于遗产继承的权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保障。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并不会自动剥夺配偶的遗产继承权。然而,具体的遗产继承权保障与离婚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离婚后,配偶可能会受到法律上的限制,例如有些国家规定离婚后一段时间内,配偶仍享有遗产继承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被剥夺。此外,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也会影响到遗产继承权的实施。因此,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遗产继承权与离婚关系之间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结语 离婚后,财产分割已完成,原配偶与该人财产无关,遗产继承问题也不存在。继承人需在婚姻有效存在时开始继承,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应继承夫妻共同所有部分。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遵守财产分割和继承程序,保障遗产继承权与离婚关系之间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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