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
释义 | 行政法律责任有以下10种形式: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权益; 5、恢复原状; 6、停止违法行为; 7、继续履行职责;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 一、行政法律责任特征如下: 1、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后果; 2、这种违反义务的行为没有超出行政法规定的违法限度,因而适用行政法上的制裁措施; 3、责任措施是由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者向国家承担的责任; 4、对于责任承担者来说,是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是体现社会谴责和国家惩罚性的一种法律上的负担; 5、只能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 行政法律责任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2、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行政受托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4、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5、行政机关,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和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形式是行政处分和行政损害赔偿; 6、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形式是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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