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下列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供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工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