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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监督中在检察机关和民诉庭是否有司法取证
释义
    1、可以进行司法取证的。民事诉讼法授予司法机关一系列司法职权,其中包括司法取证权。司法取证权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或办案需要依据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司法职称取证具有以下几大特点,一是国家司法权力,具有国家强制保证,依据严格的司法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诉讼中行使的权力,具有诉讼必要性的限制,即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本案审理有直接关系的证据;三是对当事人客观举证无法补救,其行使必须以当事人客观举证无法申请为前提;四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行使该权力必须是国家法律授权的司法机关,不能是其他机关,包括不属于司法授权范围的司法机关。
    2、检察机关拥有司法取证权的理由在于:首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取证权具备法律许可性,即具有民诉法总则所规定的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第二,检察机关的司法取证行为具备诉讼性,是以提出抗诉形式履行法律监督的需要;第三,检察机关的取证职权是对当事人因客观上举证不能和原审证据证明力差的补救,即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是因申诉人请求,并认为确属当事人客观举证不能时才行使该权力,它和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职权取证的前提条件是一样的。此外,在原审法官履行职责不够,导致原审证据证明力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有必要行使司法取证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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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