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和动机是否可以作为辩护理由? |
释义 | 法律分析: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在职务犯罪中,主观故意和动机是关键要素,但它们是否可以作为辩护理由却存在争议。 针对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主观故意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动机则可以作为加重或减轻刑罚的依据。因此,在职务犯罪中,主观故意和动机也应被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 但是,职务犯罪的性质及其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使得主观故意和动机的辩护效果有限。对于职务犯罪行为人,由于其掌握着公权力,其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可能会更加严重,因此法律对其的刑罚也更为严厉。因此,即使主观故意和动机状况良好,也不一定能够减轻行政或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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