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效力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的效力。 《民法典》第482条规定:“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二)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 承诺生效时间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合同的邀约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相对人的效力两方面。 二、民法典中合同和承诺书相矛盾有效吗 合同和承诺书相矛盾时是无效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了采用要约和承诺这种方式进行订立合同的,要求承诺生效时合同才会成立,当承诺和合同矛盾时说明合同无效未成立。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 (二)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 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