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郊区抓不抓外牌摩托车 |
释义 | 上海郊区会抓外牌摩托车。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上海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1、第一个区域:沿沪太公路—宝钱公路—沪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朱枫公路—亭枫公路—S19新卫高速公路—新卫公路—卫六路—沪杭公路以及本市与浙江、江苏省交界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2、第二个区域:沿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复兴路—淀山湖大道—港周路—盈朱路—青赵公路—北青公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只有上海本市经过注册登记的除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外的省市号牌,低速货车能够上海市内进行行驶,剩下的车辆是不允许进入上海市区内进行行驶的,所以外牌的摩托车辆在上海郊区被抓住了,一定会按照当地的政策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二十九条 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四)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 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发布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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