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四个,即:(一)不为公众知悉,即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价值性;(三)实用性;(四)采取了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商业秘密就是属于不可被他人知晓的技术信息、以及还有经营信息;但以于此信息所要形成此权利也要符合构成的要件,必须要存在有用性、保密性等,所以,对于公司来说自己的商业秘密就需要好好的保护,避免泄漏而造成很大的损失。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例如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并不知晓而无法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竞争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