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纳税人与小微企业的分别 |
释义 | 小微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如下: 1、小型微利企业涉及到三个标准,资产规模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上的概念,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既简化增值税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为此,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新的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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