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期徒刑减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无期徒刑减刑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初审、上诉审查或者依法复查,并制作法律文书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案件,但其减刑、假释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可以减刑、假释。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死缓案件,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